德国知名汽技术和业技术ROBERT BOSCH GMBH欲在汽维修服务领域注册“博世汽专业维修”商标,但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部门以申请商标与杭州一家英语有关为由,向商部门提出异议。 培训学校的“博世BOSS及”商标也有类似的构图。 德国博世不服罗伯特英语培训,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法院一审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
据了解,德国博世于2004年3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博世汽专业维修”商标,其申请注册的服务类别为第41类:为他人提供电气程、电子方面的培训和指导罗伯特英语培训,提供辆保险损失评估培训。 其中罗伯特英语培训学英语,“汽专业维修”放弃其专有权。
杭州某培训学校第1364827号“博世BOSS及”商标申请日期为1998年9月21日罗伯特英语培训,该商标专用权注册截止日期为2010年2月13日。注册服务类别为类别41: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资讯、幼园、实训(示范)、教材出版(非材料)、教学录音带制作。
2006年7月31日,商标局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罗伯特·博世有限的申请。罗伯特·博世有限于8月16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06年因商标近似英语,中国杭州博世与德国博世提起商标诉讼,但也被拒绝了。
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着识别词“博世”与引证商标“博世BOSS及”中的显着识别词之一“博世”相同。 为他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提供电气程、电子技术方面的培训和指导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培训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方式、内容等方面类似,均不适用。类似的服务。 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分别注册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英语,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 因此,两个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