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提高引进国外智力效益,推动学校建设的总体目标为将我校打造成“百年名校”,同时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权益,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教育等上级部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专业外教(简称“外籍专家”)和语言外教(简称“外教”)聘任暂行规定。 管理方法。
专业外教是指学校级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聘请的主要承担外语专业课程教学任务的外籍专家。 分为长期专业外教(聘任期限在一学年以上)和短期专业外教。
外语外教是指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根据各用人单位的教学需要聘请的教授口语、写作、听力、阅读等基础语言课程的外籍教师。
第二条 聘用外国专家、外教应当实行“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作方针。 各学院聘单位要按照“加大力度、选优、保重点、讲求实效、提高效率”的原则,进一步加大聘请外籍专家(外教)的力度,将聘外籍专家(外教)。外籍专家(外教)促进学院国际教育作紧密结合; 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统筹、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外籍专家、外教的聘作,加强聘作的策划和指导。性别。
二、外国专家(外教)聘任条件及范围
第三条 必须严格把握聘用外国专家、外教的条件,提高聘用质量。 申请来我校作的外国专家、外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的规章制度英语,尊重中华文化传统和习俗; 他们在原居住国没有法律纠纷,身体健康,年龄适中。 年龄应在65岁以下。
第四条 专业外教的聘任条件和范围
(一)拟聘任长期专业外教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职称(含相当副教授); 原则上具有二年以上教学、科研作经历;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熟悉重大最新动态。
经学校批准,学院可以聘请部分专业外教进行短期教学。 短期教学专业外教的聘任条件一般不应低于长期专业外教的标准。 聘请在知名专业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外国人作为短期专业外教学英语,聘用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鼓励经济、管理类院校聘请长短期专业外教。 经济、管理类专业非外教讲授的专业课程原则上不少于3门。 现阶段,各学院聘请的专业外教主要可以授课,主要承担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 各重点研究机构聘请的专业外教按照合同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任务。
第五条 外语外教聘任条件及范围
(一)拟聘任外语外教的江西财经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原则上应具有语言文学、教育学或相关学科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 具有两年以上语言教学经验; 有一定造诣; 发音清晰、标准的语音和语调。
(2)外语外教目前主要任职于外学、国际会计、ACCA、CIMA、国际金融、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投资与结算、国际旅游管理、国际营销、FRM等涉外专业、CFA等承担教学任务。
三、外籍专家(外教)聘任程序
第六条 外国专家(外教)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教学、科研等实际需要,有计划地选聘外籍专家(外教),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未纳入就业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录用。 外籍专家候选人由各用人单位选聘,外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根据各教学单位的教学需要聘。 今后,根据作需要,外语外教聘任、经费管理等职能将适时划归外国语学院。 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负责外教的手续和生活管理。
第七条 聘用长期专业外教,用人单位应当填写《江西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审批表》,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拟聘用专业外教简历、护照、相关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原件备查)等,材料须经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签字,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 聘请外籍外教短期讲学,由聘任单位填写《江西财经大学聘请外国专家短期讲学(访问)审批表》,并报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
第九条 聘请外语外教,用人单位应当填写《江西财经大学聘用外语外教要求审批表》,经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签字后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负责遴选。 聘请。 现代经济与管理学院在取得独立专业资格前,可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学校外语外教需求,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代为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学校批准的长期专业外教、外语外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报省教育厅、省外国专家局、省外办等上级主管部门。报市级专业部门审批。 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寄给应聘者,由应聘者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作签证(Z字签证)。
第十一条 专业外教应当由聘任单位联系落实教学、讲学和科研活动的安排。
第十二条 长期专业外教、外语外教入境后的生活、住宿安排,辞或者再聘用的各项事务以及相关外事活动,由用人单位统筹协调和组织,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人事办公室。 实施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配合。
四、外国专家(外教)聘用管理
第十三条 人事部负责长期专业外教的聘用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负责短期专业外教的聘用管理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负责语言外教的聘任管理作; 专业外教和外语外教的涉外管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专业外教的选拔、教学和科研管理由各用人单位负责。 长期、短期专业外教的聘任信息由聘任单位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与专业外教、语言外教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合同的作任务、劳动期限、劳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长期专业外教聘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签订,短期专业外教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经学校批准后签订,外语外教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签订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负责。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聘用计划组织实施外国专家(外教)的教学、讲学和合作科研。 聘期满后,用人单位应要求外籍专家(外教)提交作总结,同时对外籍专家(外教)的教学、科研作进行总结和评价,并报送至人事处、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外语外教的总结与评价主要包括:教学任务的落实情况、我校教师与外语外教的配合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专业外教的考核按照合同规定进行。 短期课程专业外教的考核由各用人单位进行。 各单位拟重新聘用长期专业外教、外语外教,应当在聘用期结束前1个月进行总结评价,总结评价结果作为是否聘用的依据。重新就业。
五、外籍专家(外教)合作教师的职责及报酬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作需要,可以选派政治业务素质良好、有一定外语基础、作认真负责的中方教师作为外籍专家(外教)的合作教师,进行合作。在业务。 生活上有帮助。 具有双语表达能力的专业外教和外教交流,没有配备合作教师。 合作教师的配置要严格控制。 合作教师信息经用人单位选定后,与外籍专家(外教)聘任申请表一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审批备案。 一名外籍专家(外教)最多只能有一名合作教师,一名合作教师一个学期最多只能负责协助一名外籍专家(外教)进行相关作。
第十七条 合作教师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外籍专家(外教)相处融洽,相互尊重,遵守外事纪律和外教交流,在作中努力提高自身思想和专业水平。
(2)根据学校和用人单位的教学管理规定,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帮助外籍专家(外教)了解教学任务和教学要求,协助其顺利完成教学任务。教学任务。
(三)积极配合外籍专家(外教)开展教学科研作,注重收集和积累外籍专家(外教)的讲座资料和科研资料。
(四)主动介绍用人单位的人才培养和教学作情况,关注外国专家(外教)的意见和意见,并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坚持听课,了解外籍专家(外教)与学生的关系,加强与外籍专家(外教)的沟通,积极与其交流教学意见,提高教学质量。 每学期(每门课程)不少于四堂讲座。
(六)每学期结束前将负责的外籍专家(外教)的作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文件形式报送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聘用单位。
第十八条 合作教师与外国专家(外教)合作开展的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计入作量,并给予相应报酬。 外语外教合作教师的作量可按每周2个课时核定。 每学期末,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合作教师名单及作量报教务处,教务处计入合作教师作量。
长期专业外教合作教师作量按每周2课时核定。 每学期末,各用人单位向教务处报告,计入合作教师作量。 短期专业外教合作教师作量按专业外教实际教学作量的1/3核定。
六、外籍专家(外教)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用人单位加大聘请外国专家(外教)力度,并提供经费保障。
(一)长期专业外教经费管理。 学校与长期专业外教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资及其他相关。 相关费用的支付按照学校人才引进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承担和安排。
(二)短期专业外教经费管理。 学校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各学院聘请专业外教进行短期教学,每年聘请专项资金预算保持适度增长。 专业外教短期教学的报酬标准可参照教授900-1000元/课时、副教授700-800元/课时、讲师500-600元/课时的标准。 具体支付方式由财务处与相关学院协商确定。
(三)外语外教经费管理。 外语外教的相关费用列入学校预算,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批准后支付。 外语外教的资标准应当根据其实际专业水平、承担的作任务,并参考其学历和资历,实行协议资。 基本作量为每周16课时,学费标准为本科90元/课时,硕士100元/课时; 额外课时按100元/课时支付。 同时和外教交流,根据合同,外教月将每年增加200元,最高可达400元; 并给予相应的水电补贴和国际旅费补贴。 在华其他相关费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财力安排。 现代经济与管理学院聘请的外语外教的费用和班费由现代经济与管理学院承担。
7、外籍专家(外教)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专业外教、外语外教的教学管理纳入学校统一教学管理。 专业外教的教学管理由聘任单位会同教务处统一安排; 外语外教的教学管理由外国语学院统一安排(国际学院由教务处另行安排)。 人事处会同教务处负责协调校内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在百合信息平台选择专业外教和外教课程的基础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进一步加强对专业外教和语言外教教学质量的监管。 教务处应当将专业外教、外语外教教学作纳入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组织专家或教学督导组开展听课、教学评估等活动,各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或教学督导组开展听课、教学评估等活动。外国语学院应提供必要的外教。 认真履行职责,将学生评价与专业同行评价结合起来,努力提高专业外教和语言外教的教学质量。 短期课程外教的考核由用人单位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专业外教、外语外教不得讲授不符合我国法律和教学计划的内容。 不得在课堂、课堂或其他场合以任何方式向学生说教。
8. 解聘外籍专家(外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与专业外教、外语外教的合同:
(一)在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规范、学校纪律的;
(二)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教学任务,经用人单位指出不改正的;
(三)发表反华言论,侮辱、殴打、体罚学生的;
(四)不接受学校的作安排、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价;
(五)其他违约行为。
用人单位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与外国专家(外教)达成解除合同协议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同时学英语,通知外国专家(外教)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外国专家证》和外教交流,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返还江西省外国专家局。
九、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本规定聘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家和教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校原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今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