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024-12-05 20:48发布

第一条 为做好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作和学校继续教育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 《高等学校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条例》 《办公厅》《法通知》(学位[2019]2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参见《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武科大教[2017]40号)等有关规定武汉科技大学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结合高等教育继续教育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专业和授予类别,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身心健康,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可以申请攻读相应的学士学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 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办学形式的毕业生。

第六条 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个人申请成人0基础学英语课程,可以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承担专业技术作的初步能力;

(三)课程成绩要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成绩≥75分;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门课程成绩≥60分;

(四)实践考试成绩合格;

(五)毕业论文合格并通过成人学士学位论文审查;

(六)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并通过外语水平考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成人0基础学英语课程,视为外语水平考试合格:

1、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2、通过国家公共英语水平考试三级、四级;

3、申请由生源地省级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必须通过外语考试;

4、通过学校所属英语联盟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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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过学校组织的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

6、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或英语(专科至学士学位)(外语专业第二外语)成绩≥60分(仅限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 ;

7、外语专业本科生须通过全国大学英语专业考试四级或其他考试;或通过第二外语学士学位的外语考试。

第七条 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原则上每年两次。毕业生填写《武汉科技大学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学校指定的成人高等教育外教点或自学考试辅导机构时间;

(二)各成人高等教育外教中心或自学考试辅导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继续教育学院。指定时间;

(三)继续教育学院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四)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审议后,提出学士学位推荐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人0基础学英语课程,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获得学士学位资格的,只能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一次。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恕不补发。经学生申请,学校可颁发相应的证书成人0基础学英语课程,该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学士学位: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学英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经查实,有权撤销其学位;已登记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告无效;

(一)因违反生政策和学籍管理政策英语培训,被吊销与其学位相对应的学历证书的;

(二)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士学位的;

(三)有上级机关规定撤销学位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日常事务由继续教育学院处理。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和特殊情况,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阿卡索外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